请愿者没有证明对非侵权使用有任何不利影响。如 NPRM 所述,“在 2006 年、2012 年、2015 年和 2018 年的规则制定中,版权局拒绝了空间转换或格式转换的拟议豁免,认为提议者未能根据适用法律证明空间转换是一种非侵权使用。”4 版权局“一直认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些活动可能构成现行法律下的合理使用的说法。” 5 在第九巡回法院就 Disney Enters., Inc. v. VidAngel, Inc. 案做出裁决,869 F.3d 848, 862 (第九巡回法院,2017),并表示“报告的裁决一致拒绝了空间转移根据第 107 条属于合理使用的观点”之后,该办公室更有理由在 2018 年否决了空间转移提案。6 此处的记录不包含任何可以改变先前分析的内容。此外,自 2018 年